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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文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

2025年10月24日 13:46:46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517

10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对禁止或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2025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强化用水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第三方影响和生态影响的监管。
 
  为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良好秩序,10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对禁止或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负面清单》适用于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各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共10条,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禁止转让方开展交易的情形,二是禁止受让方开展交易的情形,三是同时涉及交易双方的负面清单,四是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1.用水权归属尚不明确的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不得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2.区域拟交易水量超过可用水量结余的,取用水户拟交易水量超过节约的取水权或有偿获得的取水权结余的,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拟交易水量超过用水权结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3.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规取用水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4.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相关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5.不符合节水有关规定要求的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6.拟交易双方因不具备天然或人工水力联系造成受让方无法使用转让方用水权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
 
  7.拟交易双方监测计量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影响用水权交易水量交割与核算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8.在取用水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列为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的取用水户,在未完成信用修复前,禁止开展取水权交易。
 
  9.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的,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的,以及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10.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开展相关交易。对《负面清单》之外的情形,按相关规定鼓励开展交易,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交易制度成本,稳定交易市场预期,保障用水权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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