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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面修订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在更高起点深化金融改革开放
2024年08月23日 16:19:37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5719

8月22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是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十五年来,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8月22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此番修订对完善金融体系建设、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金融监管协同等重要内容,作了全面规范。
 
  上海市持续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在金融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指出本市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以及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在金融改革方面,《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高水平建设科创板,优化科创板发行承销、股债融资、并购重组、市场交易、股权激励、退市监管等制度。
 
  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条例》指出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上海国际经济中心能级提升。
 
  在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方面,《条例》指出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依托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监管合作、风险研判及处置协同、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通报会商等,实现金融风险早期识别、预警、暴露和处置。
 
  在金融人才环境建设方面,《条例》指出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部门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人才培养集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
 
  在金融营商环境建设方面,《条例》指出本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本市推动长三角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查询应用,为长三角地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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