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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24年03月28日 14:39:25来源:化工仪器网点击: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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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实验室不仅是科学研究的摇篮,更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基地。山西省作为中国重要的能源和工业基地,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对于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科研效率,促进科技创新。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是省内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科技进步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双重任务。《补充规定》融合了《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晋科发〔2023〕85号)相关精神和内容,是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的调整和补充,相关精神一脉相承,相关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内容共分10条。
 
  第一条为省重安全工作遵循的原则,参考《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指出为省重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条为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归口管理单位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为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履行省重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为省重申请建设条件,与《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晋科发〔2023〕85号)要求一致,增加了符合安全标准、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等要求。
 
  第五条为依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为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省重主任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明确了涉及危险物品的,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为已获批建设的省重,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实施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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