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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09日 17:00:28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5921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6章28条内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0日。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6章28条内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0日。
 
  《办法》明确,文件中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和山西省重点控制污染物。适用范围为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行业范围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办法》首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随后,在核定方面,《办法》共指出8条内容,提到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核算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核算方法、达到相应环境管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按照最先进的污染物控制水平测算,取三种方式测算得出的最低值核定。另外还指出,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等。
 
  在跨区域置换方面,《办法》表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置换,需要执行的限制条件包括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县(市、区),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所在设区市域内置换;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县(市、区)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重点控制区外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所属重点控制区内置换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指出各设区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统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优先保障符合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向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数字产业,以及生物产业、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等。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请参考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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