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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江苏省发布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计划于12月26日起实施
2022年10月10日 14:14:13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003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计划于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
【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大气污染是当前世界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主要包括颗粒物、硫氧化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剂、光化学氧化剂等。对人类健康、工农业生产、器物材料、动植物生长、社会财产和全球环境等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计划于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
DB 32/ 4384—2022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文件规定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酿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酿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此标准文件也适用于酿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中,对水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中,明晰了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包括对PH、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的测定方法(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等。
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DB32/ 4385—202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文件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中,在对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中指出,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820 和排污许可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等。还指出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监测方法的相关标准,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氨等。
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DB32/ 4386—2022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此标准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固定式内燃机、单机输出功率10 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
其中,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任意1h平均浓度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排放;采用在线监测时,在正常工况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任意有效小时均值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排放。
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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