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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部门联合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2022年09月14日 09:58:39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6628

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统一处理尺度,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下简称《规则》)。
 
  据悉,这是三年前《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修订版,在其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
 
  较之前的试行版而言,此次新修订的《规则》加强了惩戒并且新增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共七章内容,即总则、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保障与监督、附则。与之前的试行版相比,《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提出,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等一系列规定。
 
  在保障与监督方面,《规则》还强调了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对于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除此之外,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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