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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2年09月06日 10:37:07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6743

9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光伏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进一步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9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方面,《意见稿》指出,由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并进行相关考核。
在确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方面,《意见稿》明确提出,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
在项目管理方面,《意见稿》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以及备案有效期等。
在电网接入管理方面,《意见稿》要求,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等。
在运行监测与市场监督方面,《意见稿》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根据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体系。另外,对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监测、故障处理、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等方面也提出相关规范要求。
据悉,早在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就进行了面向社会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随后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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