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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长三角区域首个一体化污染物排放标准于近日完成备案
2022年08月24日 14:36:35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3685

浙江省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近日完成备案。
【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浙江省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简称“《标准》”),并在近日完成备案。据悉,该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22年1月27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一年左右的改造过渡期,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据悉,该《标准》由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华东理工大学、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等十余家技术单位起草,是长三角区域首个一体化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中指出,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除臭气浓度外,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臭气浓度为最大一次值,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判定超标;最低去除效率在适用条件下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可判定为超标。并对厂区内、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等环境的相关标准也做出要求,若企业未遵守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DB33/ 310005-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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