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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两部门联合印发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2022年08月12日 11:03:03来源:化工仪器网作者:Lani点击: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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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 生物多样性就是生物和由它们组成的系统的总体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生物多样性除了涉及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外,还包括与人类和动物生境相互影响的景观多样性等。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人类福祉和未来。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近日联合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指出,总体目标为到2025年,构建全省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到2035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全面完善,形成统一有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全省森林、草原、荒漠、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等,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努力争当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排头兵。
 
  《意见》明确了八条主要任务,一是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二是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三是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四是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五是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六是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七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八是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意见》还提出从五个方面的措施进行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督促检查;三是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四是提升科技与人才支撑能力;五是强化宣传引导。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争当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排头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领导人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不断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不断提升“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世界花园”影响力,守护好我国重要生物多样性宝库,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构建全省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全省国土面积比例达到14.5%,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5.7%,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0%,湿地保护率达到60%,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5%,95%的典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金沙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有所改善,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保持在世界前列,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
 
  到2035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全面完善,形成统一有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全省森林、草原、荒漠、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7%,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3%,湿地保护率达到65%,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全省国土面积比例达到18%以上,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金沙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显著改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公民自觉行动,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努力争当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排头兵。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管法规体系,研究推进生物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外来物种管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等领域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和落实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自然资源休养生息等相关政策和制度,落实有关从事种源进口等的个人或企业财税政策。
 
  (二)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监管,强化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以滇西北、哀牢山—无量山、南部边境、滇东南喀斯特地区、干热河谷等区域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构建促进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着力解决自然景观破碎化、保护区域孤岛化、生态连通性降低等突出问题。合理布局建设物种保护空间体系,重点加强亚洲象等珍稀濒危特有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保护管理,保护其栖息生境。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争取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实施自然保护地和城市绿地等提升行动。加强迁地保护,完善生物资源繁育体系,充分发挥迁地保护作用,推进重要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高黎贡山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快物种受损生境和栖息地恢复,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力,形成“三屏两带多点”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格局。
 
  (三)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科学调查监测,完善调查监测技术标准,加强监测站点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探索人工智能应用,推动生物多样性监测现代化。加强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和重要生物遗传资源的调查监测,扎实推进生物资源的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构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平台,在保障生物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建立健全评估标准,推动开展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保护恢复成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等评估,定期发布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完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应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
 
  (四)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加强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生物环境安全评估与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合理布局监测站点,完善高黎贡山等区域生物环境安全监测网络。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过程管理,保障生物安全。发掘、传承和弘扬民族生态文化,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和惠益分享试点,逐步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健全外来入侵物种联防联控部门协调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体系,构建外来物种风险评价和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农田、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
 
  (五)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充分利用我省生物资源禀赋,推动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价值。加强已知和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物种开发利用研究,推进生物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科技转化平台建设,强化生物资源利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新生物产业发展体系,构建高水平“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产业链,提升生物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产业,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发展野生生物资源培育利用、生物质转化利用、农作物和森林草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产业。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创新机制等应用范围。制定自然保护地管控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生态产品体系。逐步引导企业自觉保护生物多样性、自觉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自觉分享惠益。
 
  (六)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亚洲象等重要保护物种栖息地变化及生态破坏定期遥感监测机制,将危害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破坏生态廊道等行为和整治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专项行动。抓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定期组织开展全流域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健全生态环境、林草、农业农村、公安、检察、海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衔接各类执法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打严防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七)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南亚、东南亚、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引领区域多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治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纳入省人民政府高层外事活动,加强交流磋商。积极参与“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制定相关工作并抓好落实。切实履行我国参加的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条约,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机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活动。拓展COP15后续效应,加强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双多边对话合作相关工作。持续加强与东盟、南盟、大湄公河次区域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流合作,强化资源保护联防联控、生态廊道建设、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动植物疫源疫病防控、生态旅游等合作交流,增强伙伴关系认同,推动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推广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功案例,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打击跨境生物资源贸易犯罪国际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八)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重大成果等宣传普及力度。积极争取在昆明设立永久性生物多样性论坛,推动COP15成果在云南落实落地。加强生物多样性全民教育,加大各级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自觉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宣传,促进公众参与。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完善违法活动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强化信息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实加强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强化总体设计、政策配套。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调研督导,健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制度,推动目标任务落实。省级有关部门特别是牵头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职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抓好年度任务落实。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相关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担负起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任务,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
 
  (二)强化督促检查。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落实机制,将措施任务清单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加强各级财政资源统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整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切实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提升科技与人才支撑能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强化关键技术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系统推进技术集成和管理创新。加大生物多样性领域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学术交流。制定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科研团队。
 
  (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程度,努力营造全民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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