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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

2022年08月10日 15:07:38 来源:化工仪器网 作者:杨 点击量:7566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08月09日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某种资质,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的机构。认证机构是一种非国家机关,是一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种性质的组织并行存在的组织机构,具有可靠的执行认证制度的必要能力,并在认证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也被称为第三方认证。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第三方认证机构发展迅速。国内认证机构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新世纪认证、华夏认证等。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08月09日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改革措施包括实施分类管理、简化材料,压缩时限、实施现场核查等。公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公告全文如下:
 
2022年第2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附件1)。
 
  (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
 
  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2)。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实施现场核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
 
  (二)强化认证行业信用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三)加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方式,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和风险追溯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及相应的审批条件细化要求并进行公布。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3.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8月6日
相关资料下载: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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