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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公示
2020年07月13日 10:58:41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5768

近日,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及其编制说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月9日—7月18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及其编制说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月9日—7月18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自1996年开始组织实施以来,目前已命名重点实验室39个,经批准正在建设10个。在“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的推动下,重点实验室已成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环保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基地和创新平台,为生态环境部解决生态环境工作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实现科学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持。
当前,针对生态环境事业发展提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行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在规范、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因此,需对2004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细化评估考核和退出机制的具体要求,简化创建工作流程,强化重点实验室主动支撑服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要求,补充成果转化应用、依托单位支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提高重点实验室对部系统的技术支撑,强化重点实验室规范管理和运行支持,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增强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几个重要方面进行完善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 结合当前生态环境工作要求,补充实验室建设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强化主动服务部重点工作的要求。
2. 规范申报和建设流程,并适当简化。补充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强化了依托单位的支持,简化了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明确了建设计划调整、延期验收等情况的相应措施。
3. 完善与规范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聘任流程、任职与换届要求等,新增了涉及人才、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普和保密等日常运行管理的内容。
4. 新增了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和退出制度,提出对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估表现突出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表彰、免予考核和奖励等鼓励措施,对存在问题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约谈、整改和撤销命名等惩罚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指出: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关于申报和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凡从事生态环境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并在某一领域处于或国内地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均可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将调整后的《申请书》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必要时生态环境部将重新组织论证,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在评估与调整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建立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制度。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已命名的重点实验室开展综合绩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对生态环境部重点工作支撑、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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