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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发布

2025年12月19日 15:17:12 来源:化工仪器网 点击量:4123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共分为4章12条。

  近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旨在科学全面评价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的创新性、成长性与贡献度,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江西科技创新水平。
 
  《指引》共分为4章12条。其中提出,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总分采取两种方式,即以实验室个体为对象(牵头方、共建方分别单独计算)计分和以实验室整体(牵头方、共建方合并为整体)为对象计分。其中,在以实验室整体为对象计分中,省重点实验室涉及2方共建的,牵头方和共建方分别按所取得积分60%、40%的比例合并计算;涉及3方共建的,按40%、30%、30%的比例合并计算。
 
  全文如下: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日常化管理,根据《科技兴赣六大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探索实施新的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方法。为科学全面评价省重点实验室的创新性、成长性与贡献度,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省重点实验室是指优化重组后获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包括合作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的共建方。
 
  第二条 积分制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科学全面的指标设置,选取相对成熟、数据可得、佐证清晰的客观性指标开展评价。
 
  第二章 指标及权重
 
  第三条建立突出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共涵盖6类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见附件1)。
 
  第四条 第一类指标是研究水平与贡献,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对学科领域的贡献度;第二类指标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及其经济社会效益,具体包括了成果转化(非医疗卫生类)、成果转化(医疗卫生类)2个可选指标;第三类指标是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人才团队的结构合理性、整体实力及培养机制的有效性;第四类指标是对外开放与学术交流,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的国际视野、合作与交流能力;第五类指标是环境建设与运行管理,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六类指标是导向性指标,侧重于衡量省重点实验室在特定领域或方向上的顶尖实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 在指标权重设置上,以突出对省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评价为核心,以引导实验室科研成果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确定了具体指标权重赋值。
 
  第六条 积分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持续优化。
 
  第三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自然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依次审核。通过审核的业绩,依据积分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计入省重点实验室的积分制绩效总分。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总分实行“三年递减、六年清零”的动态滚动更新管理机制。除人才指标外,其他业绩取得当年和次年,其计分权重为100%,取得第三年递减为75%,取得第四年递减为50%,取得第五年递减为25%,取得第六年及以后不计分。
 
  第九条人才指标根据实际人员调整情况,每年重新核算相关得分。对于实验室主任变更以及其他人员调整等未及时报告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分。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积分制绩效总分采取两种方式,即以实验室个体为对象(牵头方、共建方分别单独计算)计分和以实验室整体(牵头方、共建方合并为整体)为对象计分。其中,在以实验室整体为对象计分中,省重点实验室涉及2方共建的,牵头方和共建方分别按所取得积分60%、40%的比例合并计算;涉及3方共建的,按40%、30%、30%的比例合并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素材来源: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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