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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箱试验方法B:干热

来源:东莞市皓天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2018年05月23日 09:44  

IEC 68-2-2 试验方法B:干热

前言
   本试验法之目的在决定组件、装备或其他产品于高温环境下操作及储存之能力。

范围
   本试验法可同时适用于生热及不生热试件,并依试验方法之不同可区分为温度骤变及温度渐变两种,其中温度骤变试验主要在于节省试验时间。本试验法可区分为:

试验方法Ba:不生热试件之温度骤变法 
试验方法Bb:不生热试件之温度渐变法 
试验方法Bc:生热试件之温度骤变法 
试验方法Bd:生热试件之温度渐变法 
限制

本试验法不适用于评估试件在温度改变过程中,可能产生之影响,若欲评估此种情况,请参考"IEC 68-2-14试验方法N:温度变化"。 
本试验法中之温度骤变试验在采用之前,必须先确定此温度变化不会对试件产生破坏。 
本试验法中之温度骤变试验不适用于试件功测线带组装困难之试件。 
测试步骤

试验方法Ba:不生热试件之温度骤变法

试件于试验前应依相关规范之规定执行目视检查、电性及机械检验。 
先将柜温升至相关规范所规定之温度值,再将试件置入。 
试件温度达稳定后,依规定之驻留时间加以保温。 
试验柜内周遭温度条件及试件温度稳定时间之监测,必须依下列规定实施: 
周遭温度指试件周围空气温度。 
温度稳定则指试件上各点之温度差不超过5℃。 
若相关规范有所规定,则应于试验中执行功能测试及各项量测工作。 
将试件置于标准大气条件下,以回复原来状况(zui少1小时,zui多为温度稳定时间加1小时)。相关规范规定之所有量测需求,应于温度稳定后之期间内执行完毕。 
俟试件回复至原来状况后,应执行目视检查、电性及机械检验。 
试验方法Bb:不生热试件之温度渐变法

试件于试验前应依相关规范之规定执行目视检查、电性及机械检验。 
将试件以室温条件下置入柜内,再将柜温以每分钟不超过1℃之温变率升至相关规范所规定之温度值。 
试件温度达稳定后,依规定之驻留时间加以保温。 
试验柜内周遭温度条件及试件温度稳定时间之监测,必须依下列规定实施: 
周遭温度指试件周围空气温度。 
温度稳定则指试件上各点之温度差不超过5℃。 
若相关规范有所规定,则应于试验中执行功能测试及各项量测工作。 
试件于试验后应留于柜内,并将柜温以每分钟不超过1℃之温变率,回复至标准大气条件,在变温期间试件应不加电。 
将试件置于标准大气条件下,以回复原来状况(zui少1小时,zui多为温度稳定时间加1小时)。相关规范规定之所有量测需求,应于温度稳定后之期间内执行完毕。 
俟试件回复至原来状况后,应执行目视检查、电性及机械检验。 
试验方法Bc:生热试件之温度骤变法

试件于试验前应依相关规范之规定执行目视检查、电性及机械检验。 
先将柜温升至相关规范所规定之温度值,再将试件置入。 
试件温度达稳定后,依规定之驻留时间加以保温。 
试验柜内周遭温度条件及试件温度稳定时间之监测,必须依下列规定实施: 
周遭温度指在试件底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数点的平均空气温度。这些点可以取距离试件1m或试件与柜壁距离之半,两者中较小者。 
温度稳定则指连续两次5℃温度变化所需时间的比值必须大于1.7(后者比前者)。 
若相关规范有所规定,则应于试验中执行功能测试及各项量测工作。 
将试件置于标准大气条件下,以回复原来状况(zui少1小时,zui多为温度稳定时间加1小时)。相关规范规定之所有量测需求,应于温度稳定后之期间内执行完毕。 
俟试件回复至原来状况后,应执行目视检查、电性及机械检验。 
试验方法Bd:生热试件之温度渐变法

试件于试验前应依相关规范之规定执行目视检查、电性及机械检验。 
将试件以室温条件下置入柜内,再将柜温以每分钟不超过1℃之温变率升至相关规范所规定之温度值。 
试件温度达稳定后,依规定之驻留时间加以保温。 
试验柜内周遭温度条件及试件温度稳定时间之监测,必须依下列规定实施: 
周遭温度指在试件底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数点的平均空气温度。这些点可以取距离试件1m或试件与柜壁距离之半,两者中较小者。 
温度稳定则指连续两次5℃温度变化所需时间的比值必须大于1.7(后者比前者)。 
若相关规范有所规定,则应于试验中执行功能测试及各项量测工作。 
试件于试验后应留于柜内,并将柜温以每分钟不超过1℃之温变率,回复至标准大气条件,在变温期间试件应不加电。 
将试件置于标准大气条件下,以回复原来状况(zui少1小时,zui多为温度稳定时间加1小时)。相关规范规定之所有量测需求,应于温度稳定后之期间内执行完毕。 
俟试件回复至原来状况后,应执行目视检查、电性及机械检验。 
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可由下选择适当之温度条件及试验时间或依相关规范之规定。 
温度:1000, 800, 630, 500, 400, 315, 250, 200, 175,155, 125, 100, 85, 70, 55, 40, 30℃。 
湿度:每立方公尺空气所含蒸气需低于20公克(相当于35℃时50%相对湿 度)。测试温度低于35℃时,需低于50%相对湿度。 
驻留时间:2, 16, 72, 96小时。 
温变率:每分钟不超过1℃(5分钟内之平均值)。 
试验容差:温度低于200℃之容差为±2℃。 
温度于200℃~1000℃之容差为测试温度之±2%。 
若试验柜尺寸大小无法达到上述容差要求,容差可放宽温度低于100℃之容差为±3℃,温度于100℃~200℃之容差为±5℃。(容差放宽需于报告中注明)。 
试验设置

试验柜内壁上各点之温度值须在试验温度(以°K表示)之±3%以内,以避免热辐射问题。 
对于生热之试件,试件应尽量置于试验柜之中央,且试件与柜壁、试件与试件之距离应遵循下列原则: 
试件体积小于1立方公寸以下,且生热量为低于50瓦特时距离需大于10公分以上。 
试件体积小于1立方公寸以下,且生热量50~100瓦特时,距离需大于20公分以上。 
试件体积大于1立方公寸以上,距离应大于10公分或依图1试件生热量与体积选定适当距离(两者取较大者)。试验柜与试件体积之比应大于5:1。 
对于生热之试件,若使用强制空气对流方式执行试验,则空气流速应尽量保持在zui小之速度(每秒低于0.5m)。 
其他 

生热之试件系指当试件加电后温度达稳定时(无强制空气对流之大气环境下),试件表面zui热点之温度与空气温度相差在5℃以上者。 
对于不生热之试件一般以非操作之状况执行试验(无需连续加电,仅功测时需要),此时强制空气对流方式可适用于此类试验。 
对于生热之试件不宜使用强制空气对流方式,除非柜内温度无法达到所要求之温度条件。此时试验柜须依附录规定之方法A或方法B先行确认是否适用。若试件于试验中须加电一段时间,则应确认周遭空气温度是否仍在规定之容差范围内。 
对于生热之试件若使用(或本身具有)气冷式冷却系统,则冷却空气中应避免含油质之成份,且必须十分干燥,以免引起湿度问题。如果冷却空气由柜外导入试件且与柜内空气隔离,则可选择无强制空气对流或参照附录中方法A之试验方式执行试验。如果冷却试件之空气直接由柜内抽取,则除须选择无强制空气对流或参照附录中方法A之试验方式执行试验外,并应监测进入试件之冷却空气是否在规定之容差范围内。 
试件应以无包装、不加电之使用型态置于试验柜内。若试件在实际使用状况下,有特定之夹持装置,则应视为试件之一部份。若实际之夹具特性不可知,则使用之夹具须具高热传导特性。 
若试验中有量测需求时,应于柜内进行量测,不可将试件移出柜外。若在回复至标准大气条件前,有量测需求时,则应先将试件移出柜外,于执行量测后,再置入柜内,不可于试验中进行。 
试件于试验后回复至原来状况期间,可依相关规范之规定将试件加电或不加电。 

附录:生热试件以强制空气对流方式执行试验之方法
方法A
范围:试验柜够大时适用。
步骤:
将试件置入柜内并加电,此时柜内不升温。 
俟试件温度稳定后,量测试件表面上各点,并记录温度上升状况。 
将柜内加强制空气对流后,此时柜内亦不升温,并量测试件表面上各点,若两次各点量得之温度差小于5℃,表示此空气流速可用于执行试验。 
升温执行高温试验,并以此空气流速作为强制空气对流。 

 

方法B

范围:试验柜不够大时适用。

步骤:

将试件置于实验室内并加电。 
俟试件温度稳定后,量测试件表面上各点,并记录温度上升状况。 
若温度上升值小于25℃,周遭温度变化小于30℃,则此试件可直接置入柜内执行试验。 
若温度上升值介于25~80℃,周遭温度变化介于30~65℃,则依图4决定Ts(试件在试验温度下加电其表面温度值),并以该点温度为控制点执行试验。 
若温度上升值大于80℃,周遭温度变化大于65℃,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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