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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阅读:635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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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
的修订。
本标准*发布于 199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本次为
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扩展了测定指标,增加了总烃和甲烷,相应修改标准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
烃的测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相关内容见《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
——修改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增加了总烃的定义;
——标准气由甲烷、丙烷混合气更改为甲烷;
——分析用色谱柱增加了毛细管色谱柱;
——完善了样品采集和处理方式,修改了气袋材质;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删除了单点校准、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1999)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常州市环境监测中
心、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仪征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12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4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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