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54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252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业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3.2
餐饮服务单位
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主要类型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等)、快餐店、小吃
店、饮品店、食堂、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分为大、中和小三级,划分参数
见附录A。
3.3
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非甲烷总烃(NM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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