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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仪器网>产品展厅>化工原料>生物化工医药>原料药>K3 维生素K3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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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 维生素K3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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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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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威德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植物提取物、医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和兽药原料药等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融于一体的现代化民营企业。
公司位于湖北武汉市*光谷生物医药科技园区,公司自创建以来坚持走“科技创新”的发展道路,高度重视科研开发工作,产品远销北美、西欧、东南亚以及中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采用高效运行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建立了以市场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系统。营销中心紧密协调公司内部技术研发、生产、质管等部门,可及时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便捷和完善的产品技术服务。

 

氨甲环酸、氯硝柳胺

维生素K3

中文别名  甲萘醌,亚硫酸氢钠甲萘醌,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

CAS RN 58-27-5

分子式 C11H8O2

分子量 172.18

质量标准:CP2010/USP32

外观  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或微臭.

溶解性:易溶于水,难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mi和苯,易吸潮。

含量:≥96.0%

甲萘醌:≥50%

水分:≤13.0%

重金属:≤0.002%

砷盐  ≤0.0005%

作用:医药原料药,用作维生素类药物。

包装:25公斤/桶

2-甲基-1,4-萘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甲萘醌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甲萘醌,该产品在饲料工业中作维生素类

饲料添加剂原料,也用于人药及兽药。
化学名称: 2-甲基-1,4-萘醌
分子式:C11H8O2
分子量: 172.18(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
化学结构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

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68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
GB/T7294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K3(亚硫酸氢钠甲萘醌)
GB 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14699.1 饲料采样
GB/T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要求

3.1  原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本公司对原料质量的要求。
3.2  感官:淡黄色结晶性粉末,色泽*,遇光、热、湿易发生变质,

不溶于水,易溶于脂。
3.3  2-甲基-1,4-萘醌产品质量要求见表1。


湖北威德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大量提供β-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米

卡芬净钠及中间体及前体,可以提供图谱COA等资料。

 

湖北威德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表1  2-甲基-1,4-萘醌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甲萘醌含量≥95.0% 甲萘醌含量≥98.5%
2-甲基-1,4-萘醌含量(以甲萘醌计)/(%)     ≥ 95.0 98.5
水分/(%)                         ≤ 1.0 0.3
重金属(以Pb计)/(%)               ≤ 0.002 0.002
铬/(mg/kg)                        ≤ 80 50
砷盐(以As计)/(%)                 ≤ 0.0002 0.0002

3.4  净含量允差:单件包装产品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

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试样抽取及制备: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4.2  感官:目视、鼻嗅、手感。
4.3  水分:称取试样(至0.0001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

年版二部,附录Ⅷ M水分测定法法测定。
4.4  重金属(以Pb计):称取试样1g(至0.01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Ⅷ H水分测定法第二法测定。
4.5  铬:按GB/T13088测定。
4.6  甲萘醌: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4.7  砷盐:称取试样1g(至0.01g),加水23ml溶解后,加盐酸5ml,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Ⅷ J砷盐检查法法检查。
4.8 产品含量指标值分析允许误差:按GB/T18823的规定执行。
4.9 净含量允差: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0包,用符合相应感量精度的台秤或

天平称量,取其平均值。

5  检验规则

5.1 本品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本标准规定所有项目为

出厂检验项目,生产企业应保证出厂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  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

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
5.3  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

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4  取样方法:抽样需备有清洁、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

(袋),瓶(袋)上贴有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取

样日期。
抽样时,用清洁适用的取样工具伸入包装容器的四分之三处,将所取样品

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每批样品分2份,每份样品量应不少于检验所

需试样的3倍量,装入样品瓶(袋)中,一瓶(袋)供检验用,另一瓶(

袋)密封保存备查。
5.5 出厂检验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5.6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商请仲裁单位按本标准

的检验方法和规则进行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按GB10648的规定执行。
6.2  包装:本品用衬里的双瓦楞纸箱包装,单件净重:12.5㎏,密封避光

包装。铝泊袋材料的卫生标准应符合要求。
6.3  运输: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光、防潮、防高温、搬运装卸小心

轻放,防止包装破损。严禁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有污染的物品,以及具有氧

化性的物质混装、混运。
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污染的库房内,避光保

存,贮存温度30℃以下,防止日晒、雨淋、受热、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

的物品混贮。堆码高度不得超过5层。

7  保质期

本产品在6.4款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原包装保质期为12个月(开封后尽快

使用,以免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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