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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年10月15日 11:41:10来源:化工仪器网点击: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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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仪器网 政策标准】制药工业作为化学药品的生产部门,由原料药生产和药物制剂生产两部分组成。在我国,制药工业还包括了传统的中药产业。如今,制药工业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一项治病、防病、保健、计划生育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化学药品在生产加工过程当中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制药行业的特点为生产品种多,间隙式操作,生产工序长,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因此 “三废”量大,废物成分复杂,污染危害严重。此外,制药工业也是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来源之一,一直以来都是VOCs治理的重点行业。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制药工业基地,对制药工业VOCs控制一直比较重视,相关环保标准也在陆续出台。然而,当前,由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GB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指标体系、控制指标的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与地方标准差异较大,因此地方标准都面临着修订。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协调统一工作备忘录》,推进长三角区域环境标准一体化,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前。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时,该项环保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仍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该标准。
 
  其中,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排放限值如下表1所示:
 
        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排放限值如下表2所示:
 
  关于无组织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指出: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GB 37823-2019中特别控制要求的规定执行。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应该满足如下表6规定的要求:
 
  在污染物监测的要求方面,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8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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